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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国欣、秦小玉、王岚、四川溢辉康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国欣,秦小玉,王岚,四川溢辉康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089-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凯。被执行人苏国欣,被执行人秦小玉,被执行人王岚,被执行人四川溢辉康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登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高新公证处(2016)成高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国欣、秦小玉、王岚、四川溢辉康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国欣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火车南站东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3833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