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7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余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余海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934号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汪薇薇。委托代理人陶金文,上海诚达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松,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海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倪玉平人民陪审员 高桂庆人民陪审员 樊正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