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王岩与杨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杨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民初2572号原告王岩,男,。委托代理人王振保。被告杨东风,男,原告王岩诉被告杨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告杨东风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2016年9月13日,本案由审判员张玖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振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东风因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350000元,2011年6月25日,被告将借款整合到一张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拖延,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5日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杨东风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告诉称,本院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原告王岩提交的证据有2011年6月25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杨东风借原告款1350000元的事实。证据的分析与认定:被告杨东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证据的分析、认定和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杨东风因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350000元,2011年6月25日,被告将借款整合到一张借条上,约定月息2分,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岩现金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00),利息2分2011.6.25此日期前于王岩所有现金条均以作废杨东风”。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我院。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杨东风出具有借条,故原告王岩要求被告杨东风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法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风应偿还原告王岩借款13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776元,减半收取15388元,由被告杨东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