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长安街35号1号楼。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王村一组。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外出未归,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