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许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刑初42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日自动到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恒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许某在灵璧县禅堂乡大吴街其经营的风云大浴场二楼,组织闫龙、陈超、吴培浩、解安修、陈益龙、魏树峰、闫盼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0月1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2月2日前往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参与赌博人员不是他主动组织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闫龙先和被告人许某联系,后与闫盼、吴培浩、魏树峰等人陆续到许某经营的“风云大浴场”二楼,用被告人许某提供的牌九进行赌博。当晚,被告人许某安排魏树峰、闫盼等人在禅堂街“农家小院”吃饭。饭后,闫龙、陈超、吴培浩、解安修、魏树峰、闫盼等人又到“风云大浴场”二楼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至次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许某借给吴培浩1万元赌资。被告人许某当日共计抽头渔利达5000元。案发后,灵璧县公安局扣押牌九五张、骰子二只和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2月2日自动到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许某的身份、年龄、住址等自然状况。(二)《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许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三)《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2月2日自动到灵璧县公安局禅堂派出所投案。二、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等(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载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等情况,经被告人许某当庭辨认无异议。(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灵璧县公安局对赌具牌九五张、骰子二只和被告人许某的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扣押。三、证人证言(一)闫龙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15时许,他打电话问许某家里可有人玩牌,许某让他找几个人去玩。他就联系闫盼、吴培浩等人到许某家二楼玩牌九,牌九是许某家的,输赢大约有一千元钱左右。晚上,吃完饭后又在许某家玩牌九,有闫盼、吴培浩、陈超、解安修等约十余人,至少有四五万元的输赢,其中解安修输了五万多元。庄家赢了每次给许某二三百元,许某一晚上大约能收入几千元,吴培浩当晚借许某一万元用于赌博。(二)陈超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他和王夫荣等人在禅堂街吃饭,后来到许某家看见闫盼、吴培浩、解安修等人在赌博,他也参与赌博了。当晚输赢总共大约有四五万元,是许某组织的,赌具是许某的。从他到场后,许某抽头大约六七千元,之前许某抽头获利多少不清楚。(三)王夫荣证言证明,2016年3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他和陈超一起到许某家的,当时有吴培浩、闫龙、解安修等人在那里推牌九赌博。许某从中抽头估计有5000元以上。(四)吴培浩证言证明,2016年3月19日,闫龙打电话叫他去许某家浴池二楼玩牌九,当天下午,有他和闫龙、闫盼等人赌博。吃完晚饭后,参与赌博的人比下午多,大约有七八个人,一直玩到次日凌晨四五点钟。他总计输了二万六七千元(其中借了许某一万元),解安修输了大约6万元。许某共抽头获利约6000元以上。(五)闫盼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3时,他和闫龙一起到许某家,后吴培浩、闫龙、金龙、会贤在那里玩牌九。晚饭后又到许某家玩牌九时,他参与赌了,一共输了4000多元钱,解安修大约输了二三万元钱,总共输赢有五六万元钱。许某当天晚上抽水大约有五六千元。(六)魏树峰证言证明,2015年3月19日下午,他路过许某家,看见陈超、闫龙等人在那赌博,他也参与了,晚饭后,他又参与赌博一直到次日凌晨四点左右,解安修输了五六万元,吴培浩输了1万多,他输了约7000元。许某抽头大约有2000元。(七)解安修证言证明,2015年3月18日晚上,他和金龙等人在许某家玩“十点半”,他当时向许某借五千元钱用于玩牌。3月19日下午,他带钱到许某家还账,看见有许多人在玩牌九,他还了许某三千元,剩下二千元玩“牌九”输完了。晚上许某安排吃饭,饭后,又到许某家玩牌时,他借“紧跟”5.2万元钱也输完了。许某每局收二三百元“油水”钱,总共大约有七八十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19日下午,闫盼、闫龙开车到他家说要玩一会,后来陈超也到了。下午1点多他有事出去了,4点多回来时,看见陈超、闫盼、闫龙、魏树峰、解安修等人在他家二楼赌博,牌九是他家里的。下午6点左右,他安排魏树峰等人在“农家小院”吃饭。饭后,闫盼等人又回到他家继续推“牌九”,在场大约有八九个人,一直赌到次日凌晨三点左右。他一共抽头渔利5000元,吴培浩借他1万元用于赌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进行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二、对灵璧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5000元及赌具牌九五张、骰子二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海军审 判 员 马自卫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