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兴林与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林,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729号原告赵兴林,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权永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林与被告青岛盛进注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兴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国洪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