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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张先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玲,张先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玲。被执行人张先知。本院在执行赵玉玲申请执行张先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郾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楠审判员 李炎钊审判员 杨建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世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