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廷发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发,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30号原告:孙廷发,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原告孙廷发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廷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廷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