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民初3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孙廷发与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发,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930号原告:孙廷发,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工。原告孙廷发诉被告青州市中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廷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廷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波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