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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忠良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63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良(化名王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凯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忠良谎称自己名叫王涛,系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公司的驾驶员,以还贷款、购买手机为由,先后诈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300元。2016年3月25日,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金牛塘公园将被告人王忠良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机关当庭出示了抓获经过,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王忠良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忠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庭审中,被告人王忠良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忠良谎称自己名叫王涛,系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公司的驾驶员,以还贷款、购买手机为由,先后诈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3300元。2016年3月25日,民警在昆明市五华区金牛塘公园将被告人王忠良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良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王忠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忠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忠良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张海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