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房新、张玲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房新,张玲燕,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邓埠镇磨仂洲,组织机构代码58658853-3。法定代表人黄飞跃,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房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张玲燕,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徐建鑫,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冠锦城牡丹苑135-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8715-0。法定代表人徐建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房新、张玲燕、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房新、张玲燕、徐建鑫、余江县天蓬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标的金额500000元及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细毛代理审判员 胡 强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