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波刘某,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波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波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波刘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钢汽运公司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波刘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波刘某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刘波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波刘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波刘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宋某的证言,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视频资料,血醇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波刘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波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波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