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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家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家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953号罪犯李家强(自报名某房境旺),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男,现在广西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佛城法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李家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止。于2011年11月15日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以(2013)遂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家强犯强奸罪,判处十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家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湛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家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李家强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李家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强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8.60分。本院认为,罪犯李家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0月26日止),原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经耀审 判 员  严家鹏人民陪审员  李 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晓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