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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拥军、潘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拥军,潘毅,王秀琼,尹浩,危小黑,张逢春,胡小波,肖特,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君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58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拥军。被执行人潘毅。被执行人王秀琼。被执行人尹浩。被执行人危小黑。被执行人张逢春。被执行人胡小波。被执行人肖特。被执行人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王秀琼。被执行人长沙君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尹浩。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拥军、潘毅、王秀琼、尹浩、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君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516540.68元及违约金(以垫付款3516540.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11月5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危小黑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11号007栋1××4号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被执行人张逢春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展览馆路11号7栋1××2号房产(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被执行人胡小波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10号16栋6××号房产(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被执行人肖特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四组1栋6××号房产(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作为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932元、申请执行费375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拥军、潘毅、王秀琼、尹浩、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君凡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