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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4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陈甲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陈甲文,朱立民,薛凤美,东营市申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薛凤才,许登山,东营市天擎工贸有限公司,胡承俭,赵艳霞,东营荣辉能源有限公司,刘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荣鑫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甲文。被执行人:朱立民。被执行人:薛凤美。被执行人:东营市申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薄家村。被执行人:薛凤才。被执行人:许登山。被执行人:东营市天擎工贸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滨孤路以南、梁王路以东。被执行人:胡承俭。被执行人:赵艳霞。被执行人:东营荣辉能源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富海工业园。被执行人:刘义辉,东营荣辉能源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承俭、薛凤才、薛凤美、朱立民名下分别有小型汽车1辆,被执行人东营市天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大型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承俭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捷达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被执行人朱立民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起亚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被执行人薛凤才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开瑞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被执行人薛凤美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起亚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天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东风牌大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