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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黄国进、谌文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黄国进,谌文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主审人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196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国进,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被告:谌文德,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进、被告谌文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2元,由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董海燕人民陪审员鲁建国人民陪审员陈仁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