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林,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任成常,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金林,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林、中鸿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济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