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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高泽良与何小梅探望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民申第19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拉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销售代表,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何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两审法院均对我提供的何某某存在孩子两岁刚会走路说话时遗弃女儿(有多份证据予以证明);孩子坚决拒绝其探视(有高雨玥的视频和书面声明);被申请人道德败坏(有录音证明)等应中止探视权情形相应证据不予认定,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宗旨,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高雨玥(8岁),小学二年级、成绩优异、有足够的认知和辩识能力,在视频和书面声明(在历次审理及此次再审审查期间)中明确表达坚决拒绝何某某对其探视,依法要求中止何某某对自己探视的坚决意愿,法院就应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尊重和保障高雨玥的权利主张,一、二审法院公然无视本案的重要事实(高雨玥视频和书面声明),只对书面声明肆意枉称:“高雨玥心智发育不健全,不具备相应的辨认和判断能力,其书写的拒绝何某某探望的声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据此枉法判决。《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时,对于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其意见。我国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司法实践提出对于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坚决拒绝父或母对其探视的,应听取和尊重其意见。最新民法修正案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10岁改为6岁,就充分肯定了6岁以上孩子的充分认知和辩识能力,更何况本案中高雨玥己经8岁多,是要上小学三年级成绩优异的学生,其辨别和认知能力更是非同一般。是否中止他人对未成年人的探视权,首先应依法尊重和保障孩子的意愿和权利,以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安全为前提来判断,而不是先保障他人的探视权。8岁的高雨玥己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有权依法拒绝他人对自己的探视,是对居于孩子自身尊严权利的充分保障。(二)原审法院法官存在颠倒黑白、徇私舞弊、偏袒对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综上,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予以纠正。何某某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某某的再审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中是否存在应予终止何某某探视高雨玥的情形。1.虽然本案中高雨玥已满8岁,有一定的辨认和判断能力,但是作出与其心智发育相适应的一些民事权利,对于类似探视权这样的重大权利的拒绝与否,明显与其心智发育不相适应。相反,基于此原因不予中止何某某的探视权,更有利于消除母女的陌生感,逐渐弥合父母离婚给其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其的健康成长,符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原审及本院均基于此,认为其书写的拒绝何某某探望的声明不能作为的定案依据。本院也希望作为直接监护人的高某某从有利于孩身心健康出发,做好对孩子的疏导、教育工作,配合何某某的探望,确保高雨玥日后身心健康成长。2.根据高某某在历次庭审中提供的何某某存在遗弃、道德败坏等相应证据,不足以达到中止探望权的程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二)至于是否存在原审法院法官存在颠倒黑白、徇私舞弊、偏袒对方当事人,枉法裁判的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审查事由,不予审查,其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伊利代理审判员古丽努尔代理审判员张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郑斯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