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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62号之一申请人张某,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栾某,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某申请执行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200元(2016年1月至5月,每月2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栾某履行案款12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