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红与陈朝顺、廖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陈朝顺,廖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3民初13号原告:周红。被告:陈朝顺。现下落不明。被告:廖玉梅。现下落不明。原告周红与被告陈朝顺、廖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朝顺、廖玉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朝顺、廖玉梅偿还借款5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朝顺、廖玉梅偿共同还借款3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6日,被告陈朝顺以生产经营为名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还了12万元,尚欠38万元借款本金,后经原告催要,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陈朝顺与廖玉梅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陈朝顺未作答辩。被告廖玉梅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扬州市广陵区档案馆出具的结婚证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朝顺与廖玉梅于198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陈朝顺向原告出具50万元借据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49万元至被告廖玉梅账户,余款1万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付。借款后,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1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朝顺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两被告还款的12万元应当冲抵借款本金。涉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朝顺、廖玉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朝顺、廖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朝顺、廖玉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红支付借款本金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00元,由被告陈朝顺、廖玉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薛 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芹人民陪审员 赵长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