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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杨传梅,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银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执行人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311执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士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