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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向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737号原告向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