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向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737号原告向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