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津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645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津刚。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津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亮亮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