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8601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8601民初573-1号原告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卓越大厦十经路10号-127。组织机构代码07310535-6。法定代表人陈凤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传浩,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六街12号3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1866429J。负责人刘武,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汉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助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婉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