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李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英,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英,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春水西路春水-西城名郡**幢**号。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西路***号*栋*户。刘海英与李建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建新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257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新银行存款2628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新银行存款26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