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钟祖翠与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祖翠,马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824号原告:钟祖翠,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马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29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祖翠与被告马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祖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祖翠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良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曙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