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李德敏、董晓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李德敏,董晓刚,李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中段。负责人王青,行长。被执行人李德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董晓刚,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和,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敏、董晓刚、李振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德敏、董晓刚、李振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