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诉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279号之一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中国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姜阳,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河路中段中国五金机电城。法定代表人:何俊启,总经理。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以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鸣洋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临沂贝得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