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德泉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泉,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3民初698号原告袁德泉,1959年8月2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光华街71号。法定代表人刘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宝君,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德泉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袁德泉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德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德泉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东代理审判员  柳兆斌代理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