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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祥燕与杨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燕,杨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884号原告:王祥燕,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杨怀龙,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祥燕与被告杨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怀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祥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杨怀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期1年;2015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期1年,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返还。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且借款期限已满,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祥燕借款本金计6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杨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