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2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智敏与曾雪见、袁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敏,曾雪见,袁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民初1201号原告:杨智敏,男,汉族,住樟树市洋湖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樟树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雪见,男,汉族,住樟树市洲上乡。被告:袁晚秀,女,汉族,住樟树市洲上乡。原告杨智敏(下称原告)与被告曾雪见、袁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和被告曾雪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晚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350万元借款及自2015年5月13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7日、8月9日,曾雪见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每季度付息一次。后曾雪见未按期付款,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13日。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原告曾答应不要利息,还了多少记不清了,要查一下。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2张借条、婚姻登记材料。曾雪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1995年8月21日,曾雪见、袁晚秀登记结婚。2014年7月27日,曾雪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按月息2分计息,每3个月付息一次;同年8月9日,曾雪见又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每6个月付息一次。后被告仅偿付65万元利息,其余本息拖欠至今。本院认为,曾雪见拖欠原告350万元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曾雪见应当偿还所欠借款本息。350万元借款发生在曾雪见、袁晚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袁晚秀应对曾雪见所欠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袁晚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雪见、袁晚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智敏偿付350万元借款本金,并自2014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150万元借款的利息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另20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已偿付的65万元抵扣相应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曾雪见、袁晚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小根审判员  彭祖源审判员  廖晓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