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沂涛街乡政府对面。经营者XX,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5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解百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852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沭阳县沂涛镇鹏联超市负担4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13执228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59民事判决书],由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金奎审判员 魏良军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山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