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马滨、马宪文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滨,马宪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特18号申请人:马滨。被申请人:马宪文。代理人:马灏(系被申请人马宪文之子),天津市自动化仪表十厂退休工人。申请人马滨申请宣告马宪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滨称,被申请人马宪文因身患多种疾病数次住院治疗。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为马宪文出具诊断证明:“1、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原发性高血压1级(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律失常、心功能2级、心房纤颤、一度房室传导阻滞、中度贫血、二型糖尿病、前列腺增生、泌尿道感染、低钾血症、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肝囊肿、双眼白内障、压疮。”并提供诊断证明书。现被申请人无语言和行为能力,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马宪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滨与被申请人马宪文系父子关系。2016年9月9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6]精神病鉴字第3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宪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马宪文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马宪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