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小波与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波,陈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8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黄小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陈爱芳,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黄小波与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爱芳应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小波。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并向申请执行人迳付案件受理费12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6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罗定市国土资源局、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支行、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广发银行罗定支行、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81执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钰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