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陈国建与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陈国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沁阳市超美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两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建,男,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李婧萍,沁阳市怀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陈建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沁阳市睿智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毛富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