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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997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