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1997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庆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