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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胜国与张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国,张孟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175号原告:吴胜国,居民。被告:张孟喜,居民。原告吴胜国与被告张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胜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胜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胜国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天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