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胜国与张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国,张孟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175号原告:吴胜国,居民。被告:张孟喜,居民。原告吴胜国与被告张孟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胜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胜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胜国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天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