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1执6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稀富与被执行人曾绍福、蔡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稀富,曾绍福,蔡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1执6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稀富,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曾绍福,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蔡玉珍,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稀富与被执行人曾绍福、蔡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绍福、蔡玉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曾绍福、蔡玉珍价值人民币220000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冻结、划拨其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元优审判员 黄岩生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彩霞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