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李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艳,女,住贵州省思南县,公民身份号码×××202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李艳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2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