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南京与深圳市腾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南京,深圳市腾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7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南京。被执行人深圳市腾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香华。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8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4302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已从拍卖所得款项中全部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81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81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培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