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王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被执行人:王伟刘桂英申请王伟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名下工资账户存款进行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此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