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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王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英被执行人:王伟刘桂英申请王伟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名下工资账户存款进行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以此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