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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韩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韩伟,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30174-0。负责人:郏声龙。被执行人韩伟,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0135-8。负责人:魏敏松。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伟、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伟、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透支款159984元及利息,律师费9500元、案件受理费1956元、保全费1420元,支付执行费2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以被执行人韩伟、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