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巴根那与赖白虎、王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根那,赖白虎,王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839号原告巴根那,现住科右中旗。被告赖白虎,现住科右中旗。被告王少春,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根那诉被告赖白虎、王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根那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根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根那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丹丹代理审判员 米法民人民陪审员 龙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