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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建成与潘瑞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成,潘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成,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潘瑞鸿,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土默特左旗。本院在执行刘建成与潘瑞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托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万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