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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韦某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XX(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某,男,壮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合山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6]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660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