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7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军申请执行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军,魏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7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浩,男,汉族,蒋军申请执行魏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健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985元,已执行扣划人民币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9日将被执行人魏浩与案外人魏汉忠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71号9栋2单元7层13号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魏浩在中国银行成都机投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元扣划至本院。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系与案外人共有且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4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