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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9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黄祥斌与王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祥斌,王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苏0902执933-2号申请执行人黄祥斌,个体从业者。被执行人王怀武,居民。申请执行人黄祥斌与被执行人王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