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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刑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刑终21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民警抓获,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月12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赣0921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个人独资成立了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子、通讯等产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但该公司实际从事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赖某某亦在深圳做该项业务,双方素有经济往来,被告人张某某曾多次向赖某某借款用于公司业务经营。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因公司经营和购置房产而陷入经济困境,遂大量对外借款。2015年6月19日,经被告人张某某与赖某某结算,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被告人张某某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309室(该两套房屋实际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转让获得,同年7月10日核准产权分别登记在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毛某某名下)及位于宝安区绿海名居1号楼B单元303室(非被告人张某某夫妇资产)作为借款抵押,之后因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向赖某某归还了部分欠款,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309室两套房屋以房产抵押方式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330万元,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谎称上述两套房屋已解除借款抵押登记,自己已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以银行放款需缴纳270万元保证金为由,另行向被害人赖某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承诺借款期限最长15天,放款后便归还旧欠。被害人赖某某遂于2015年11月23日、24日通过网银先后转款10万元、100万元借给被告人张某某。收款后,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将其用于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或归还欠款。被害人赖某某之后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询问贷款发放情况,双方在微信上进行沟通时,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之前与银行工作人员协商贷款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给被害人赖某某,骗取赖某某相信其确实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之后又谎称贷款无法办理,待退回保证金后向被害人赖某某还款。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的记录。2015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人张某某尚欠被害人赖某某借款本息470万元,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合同(但将落款时间写成2015年1月20日),约定还款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其后,被害人赖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催讨欠款,并要求被告人张某某用房产做抵押。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将一本伪造的“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的房产证(其中虚假注明该房产于2015年11月3日抵押给工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交予被害人赖某某。当天,被告人张某某即偕同妻子毛某某前往泰国躲避债务,并于2016年1月6日回国时,在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截至案发,涉案两套房屋仍抵押在周某某个人名下。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在案证据证实:1、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她和张某某一直有经济来往,至2015年6月19日,张某某连本带利欠她500万元,当时被告人张某某没钱归还,就写了一张借款合同给她,承诺10天内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张某某便将深圳市盐田区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309室两套房屋和别人抵押给张某某的深圳市宝安区绿海名居1号楼B单元303的房屋抵押给她,但这几套房屋产权人当时还不是张某某,张某某说已付款将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两套房买下来,就等过户。2015年7月21日左右,张某某分几次向她归还了150万元至200万元。至2015年11月23日,张某某欠她本息共380万元,她催张某某还钱,张某某称心海伽蓝小区两套房屋的房产证已过户,可以拿房产证到深圳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张某某让她不要急,他正在办理贷款,贷款批下来后可以还钱,他先还20万给她。接着张某某通过网上转账分四次共汇款20万元到她招商银行账户内(尾号为6689)。约半个小时后,张某某又打电话给她说那两套房屋之前抵押给别人,但对方因为没有钱,便将抵押注销,他现在可以拿那两套房屋到工商银行贷款,且已将贷款申报材料交给深圳市工商银行,但要交270万元保证金,才可以贷款530万元,他客户有160万元可以先挪用,还有110万元缺口,要求她再借110万元给他交保证金,贷款马上可以办下来,到时还钱给她。她听后认为此办法可行,2015年11月23日20时许,她在奉新县城沿河北路的家中用电脑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6689)转款10万元给张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3228)。第二天她又以同样方式转款100万元借给张某某。2015年11月25日,她发微信给张某某询问贷款情况,对方回复说正在办,并发了自称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的截图给她看,意思是张某某一直在沟通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宜,叫她不要急,就这样张某某一直拖。2015年12月8日,张某某说那两套房屋在银行贷款办不了,准备从银行退出之前交的270万元保证金,第二天应该可以退出来。2015年12月9日、15日她先后问张某某,他都说还没有退出保证金,她觉得事情不对劲。2015年12月16日,她到深圳找到张某某,对方答复说马上过年,保证金要2015年12月31日之后退,当天她让张某某补了一张借款合同给她,经过核算,张某某欠她本息共470万元,当时她还让张某某的妻子毛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落款时间写成2015年1月20日。因为当时她听说张某某及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不知是真离婚还是为了转移资产,所以她要对方把借款时间写在两人离婚前。签完合同后,她让张某某妻子把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她,毛某某答应了。12月24日,毛某某带她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房管中心做房屋抵押公证,两人到达后,因毛某某没带齐手续而未办成。后来她要求张某某将其名下房屋抵押给她,张某某就拿了一本“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的房产证给她,双方约定2015年12月28日到深圳房管局办理抵押。2015年12月27日,她打电话给张某某及其妻子,对方一直未接电话。后经查询,发现张某某抵押给她的那套房屋已在2015年7月18日抵押给周某某,张某某应该是拿了假房产证给她,遂发现自己被骗。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她是张某某妻子。考虑到深圳市购房政策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仍是夫妻关系。张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华融大厦2409经营“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汇票承兑业务。她知道张某某对外欠款1000多万元,其中赖某甲166万元、吴某甲120万元、吴某乙25万元、谢某某20万元、王某某80万元、周某某330万元、赖某某470万元、黄某某11万元、彭某某140万元、魏某某17万元、李某某7万元、谭某某10万元,其余不清楚。张某某找赖某某借钱的目的她不清楚,但知道张某某拿了一本假房产证抵押给赖某某。因为当时赖某某找张某某还钱,张某某还不上,赖某某要求拿一套房产做抵押,而当时她和张某某名下的两套房产已抵押给别人,为应付赖某某,张某某才拿一本假房产证给赖某某,她是2015年12月26日去泰国的路上才知道此事。她和张某某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现在市价700万元以上,一辆奔驰越野车抵押给了别人,该车还有80万元银行贷款未还清。2016年1月,得知詹某某欠张某某690万元,她通过朋友打听到詹某某的联系电话,但詹某某否认欠张某某钱,且得知张某某出事后就挂断了电话。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他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底在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上班,老板是张某某。2015年12月27日,张某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明天以后不用上班了,公司倒闭了。”之前公司是正常运营,他知道张某某欠了赖某某钱。4、证人赖某甲的证言:张某某和他有业务往来,还欠他166万元未还。2015年之前,张某某的业务一直不错,双方合作期间,他借过三、四次钱给张某某周转。2015年11月6日,张某某又找他借钱,说用于做承兑汇票资金周转,当天他借了240万元给张某某,加上之前欠的60万,张某某共欠他300万元,双方约定15日内归还。2015年11月19日,张某某向他借款50万元临时周转一天,他用堂弟赖少腾的银行账号转了5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当天就还了49.05万元(其中0.05万元是利息)给他,还有1万元是张某某为他办事花掉的。2015年11月23日,约定3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张某某没有还钱,他就一直追着张某某催讨,张某某不仅不还钱,还继续向他借钱,他当时就让张某某先还150万元,他再去找朋友帮忙借款给对方。他本意是先收回部分钱,如果张某某还了,他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帮张某某借款,他并没有对张某某说如果还了150万元,一定再帮对方借300万元。张某某给他钱,有时会打到他本人卡上,有时会打到他持有的一张户名为他堂弟赖少腾的平安银行卡中(账号为6216260000018438300)。2015年11月左右,张某某和他说了向银行贷款之事,但张某某的房产抵押给了周某某,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所以银行不会贷款给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向他提出帮忙借款300万元用于缴纳银行抵押贷款保证金,也没有提过需要缴纳银行保证金之事。2015年12月,张某某10万元、20万元陆续还了他134万元。2015年12月14日,张某某要向他还钱,他就提供了陈秋凯的账户给张某某,当时张某某还了55万元给他。2015年11月6日他借了240万元给张某某后,没有再借过240万元给对方。5、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平安银行银行交易详情、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赖某甲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其中2015年11月6日,赖某甲通过网银分别转账人民币150万元、9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尾号为1726的平安银行深圳华强北支行账户,与赖某甲的证言相互印证。6、证人彭某某的证言:他是深圳市必达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7月,张某某找到必达公司要求抵押借款,他接了这笔业务。必达公司通过房产估价和抵押公证后,和张某某及其妻子毛某某分别签订了165万元的借款协议,也就是公司总共借了33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两套房屋在深圳市盐田区一个小区的3楼和7楼,一直抵押在公司员工周某某名下。之后张某某每个月按时支付利息给公司。2015年10月,张某某与公司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和公司续签了三个月借款协议。2015年11月左右,张某某说要还款给必达公司,让公司解除两套房产的抵押,但后来张某某并未还款,也没了其他消息。2016年1月之后张某某没再付利息了。张某某没有说过让公司解除这两套房产的抵押,再到银行贷款以还款给公司的事情。2015年11月左右,张某某跟他提过,要周某某私人出钱垫资来解除房产抵押状态,也就是要周某某帮助“过桥”。张某某还说,解除房产的抵押状态后,他能在其他朋友那里贷更多款。但周某某没有同意这种方式,因为这笔钱,实际是周某某私人借给张某某的,周某某没有必要用自己的钱去还自己的钱。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他是深圳必达担保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7月左右,张某某找到必达公司,说要用两套房产抵押借钱。公司经过对张某某和毛某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心海伽蓝小区分别在3楼和7楼的房产进行评估后,抵押借了330万元给对方,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5分左右,并办了这两套房产的抵押和公证手续。三个月后,张某某又和公司续签了期限为三个月的协议。这两套房屋实际抵押在他个人名下,他私人借了330万元给张某某,这笔抵押业务与公司无关,但张某某不知情。2015年11月,张某某说过要还330万元,让他解除这两套房产的抵押,但没有说用什么方式还。张某某曾提出向他私人借330万元用于还公司的330万元,以解除房产抵押,他没有同意。2015年12月,他打电话催张某某还利息,对方都不接,只是回信息称很忙。2015年12月中旬,他们和张某某失去了联系。张某某从未和他提过用这两套房产到银行贷款,贷款成功后再还330万元之事。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收条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夫妇向周某某借款共计330万元,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书面借款、抵押合同,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子毛某某将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309、705的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某,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左右,张某某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对方用两套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他把袁某某介绍给了张某某。之后张某某就一直和袁某某沟通,后来袁某某告诉他,张某某在建设银行的抵押贷款批复下来了,有400万左右,但张某某一直联系不上。10、证人袁某某的证言:他在深圳设立了一家经营二手房交易和中介银行抵押业务的公司。2015年11月底左右,张某某通过一个中介公司找到他,希望能帮对方在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他细问过张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两套房产的情况,该两套房当时抵押在私人名下,张某某希望他帮其赎楼,然后在银行申请贷款。他了解情况后就说赎楼的事情他不做,在银行抵押贷款他可以帮忙做。他通过公司的另一个朋友一直和建设银行的李某甲经理沟通。在此期间,张某某向建设银行递交了贷款申请,银行也做好了房产评估。2015年12月,建设银行批复说可以贷款400多万元。银行出批复后,张某某就要赎楼了,他就联系张某某,但张某某一直没联系上,后来这笔业务就不了了之。他只帮张某某在建设银行申请过抵押贷款。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他是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员工。2015年11月底左右,张某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希望用自己和妻子毛某某在盐田区的两套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经过审核张某某提交的材料,他发现房屋已抵押在他人名下,银行就出了一个预批意见,并告诉张某某,如果要在该银行贷款,要把房产抵押解除。但后来张某某一直没有回音。预批和出真正的贷款复批是两回事,如果要达到出复批的程度,就要张某某赎完楼后,银行再对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再报给银行进行审核。所以张某某真正的贷款流程还没进行,还未录入银行的贷款申请系统。如果张某某提供的房产没有解除抵押,贷款免谈。12、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申请房产抵押贷款材料证实: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由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投资100万元独自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子、通讯等产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贸易等。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均无贷款,但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其妻子毛某某曾以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309两套房屋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抵押待款,且通过“抵押云贷”预审批,但真正的贷款流程还未开始。13、调取证据通知书2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均无贷款记录。1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张某某还欠他120万元左右未还。2015年11月24日,由于张某某欠他钱,当时张某甲在国外需要一些钱,他就叫张某某转了1.75万元给张某甲。他印象中张某某的两套房产是2015年下半年左右购买的,这两套房产是他卖给张某某的。当时这两套房产在德志贸易公司名下,之前该公司是张某甲控股,而张某甲欠他钱,所以公司把房屋过到他名下,当时张某某和张某甲根本不认识。后来他就以总价400万元的价格把那两套房屋卖给张某某了。15、证人袁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23日下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问他有没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做,他需要100多万元的票。次日上午,张某某就来到他公司拿票,当时张某某拿了110多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就离开,当天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分两笔转了共计116.5215万元到他个人民生银行账户中。其中一笔是由张某某本人的民生银行账户转了20万,另一笔是通过账户名为彭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款96.5215万元。16、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实: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袁某某就承兑汇票买卖进行沟通情况。同时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被害人赖某某110万元后,未用于缴纳银行保证金,而是主要用于做承兑汇票业务。1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他和张某某是做承兑汇票业务的同行,双方有经济往来。从2013年他认识张某某到2015年3月,张某某可以说他最信任的人。2015年3月之后,他开始借大额资金给张某某,且借款越来越频繁。2015年10月左右,张某某还了他十多万元钱后,还欠他140万元。此后,他常常催张某某还钱,但张某某一直没还钱给他。2015年11月左右,他催张某某还钱,对方告诉他正用房产证在银行贷款,贷款出来后还钱给他,还发了一张房产证照片给他,房产证上显示已解除抵押。后来,张某某向他坦白,没有去银行贷款,那张解除抵押的房产证也是假的。张某某大谎小谎一大堆,都不知道哪句是真话。2015年11月24日,张某某转了100万元给他,后来他帮张某某转了1.75万元至张某甲的平安银行账户(账号为6225380081677736),另外转了96.5215万元给户名为袁某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为6226190303466407),剩余10000多元,他转回给了张某某。尽管当时张某某还欠他140万元,但这100万元不是归还给他的钱。他对张某某说过,欠款归欠款,业务归业务,这100万元是他帮张某某转的钱,不是还款。张某某被抓后,他们这些债权人都有联系,经过沟通,发现张某某对他们说的话各不相同。后来他听毛某某说詹某某欠张某某690万元,他通过朋友联系了詹某某,但詹某某说不欠张某某钱。1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户主信息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彭某某尾号为1107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彭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与彭某某的证言相印证。2015年11月24日(赖某某转款10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之日),被告人张某某转款100万元给彭某某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后,当天彭某某通过该账户分别转款1.75万元至张某甲尾号为7736的平安银行账户、转款96.5215万元至袁某某尾号为6407的民生银行账户,剩余1.0298转回给了被告人张某某。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中下旬,毛某某以其丈夫张某某公司扩大经营需要周转为由向她借款38万元。2015年6、7月,毛某某称其丈夫缺钱,又向她借款42万元。该两笔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借款约定月息1.5%,张某某出事前总共付了几万元利息给她。20、证人岑某某的证言:他自2014年认识张某某以来,双方一直有承兑汇票业务往来。但2015年12月1日他转了90万元给张某某后,对方一直拖着不拿票给他。同年12月7日和12月14日张某某才还了69万元给他,之后他发现张某某2015年10月卖给他的一张承兑汇票有问题,就把票退给了张某某,但张某某一直拖着没还钱,也没拿过票给他。2015年12月下旬,他就联系不上张某某,张某某至今还欠他15万元未还。21、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岑某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与岑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其中,2015年11月23日、24日,岑某某共向被告人张某某汇款105万元,同时证实2015年12月底,岑某某找被告人张某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票款时,被告人张某某自称已破产,没有能力还款。2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他和张某某的妻子毛某某之前是同事。2014年开始,他借过三张信用卡给张某某去套现23万多元,期间张某某都会按时还款。2015年7月左右,他又借了5万元现金给张某某,2015年10月,张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给他,同时将一辆车牌为粤BC70**的黑色奥迪A6车抵押给他,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用车扣抵张某某的欠款。之后他还借了信用卡给张某某套现,还差几万没还清。2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他就职的公司与张某某的公司是代理记帐、报税的业务关系,他们公司每个月收取张某某公司约500元服务费,张某某还欠他公司1.8万元服务费未付。他个人与张某某没有经济往来,通过与张某某接触,他发现对方是个比较浮夸的人,喜欢说大话,他没有借30万元给张某某。2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赖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局受理后于2016年1月2日立案情况。25、招商银行转账记录、移动公司奉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1月23、24日,被害人赖某某经奉新移动公司拨号地址,先后通过网上转款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2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借款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约定被告人张某某将盐田区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309及宝安区绿海名居1号楼B单元303作为借款抵押。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妻毛某某与被害人赖某某签订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实际为2015年12月16日)的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向赖某某借款470万元,还款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随后被害人赖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询问就借款110万元用于缴纳银行保证金进行贷款之事,双方在微信上就此进行沟通,被告人张某某将其之前与银行经理商量其他贷款的截图发给被害人赖某某,欺骗赖某某,让其相信他正在银行办理贷款。之后又谎称贷款无法办理,待退回保证金后向赖某某还款。27、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物证房产证一本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害人赖某某处,调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提供的一本伪造的“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房产证(其中注明了该房产2015年7月17日抵押给彭某甲,2015年8月20日注销抵押;2015年11月3日抵押给工商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2015年12月23日注销抵押)并随案移送。28、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查封表、不动产资料查询表、不动产抵押登记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妻毛某某名下位于盐田区大梅沙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309室两套房屋均于2015年6月24日通过转让获得,于7月10日核准产权登记。2015年7月16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周某某,且两套房屋于2016年1月先后被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人民法院查封。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信息表、账户交易明细表等资料证实: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某在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民生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内现没有或仅有几元余额,部分信用卡还存在透支情况,被告人张某某为法人代表的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尾号为3000的公司账户余额仅为353元;被告人张某某在民生银行深圳市分行尾号为7422账户交易明细。3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尾号为3228的银行账户,与本案相关人员的交易明细情况。31、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经过、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月6日被深圳机场执勤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32、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3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于2013年下半年投资创办了深圳市德靳商贸有限公司,包括他共5名员工,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较好,行情好的时候每月有几十万利润。他和赖某某于2013年左右相识,两人是同行,一直有经济往来,有时他资金不足,会找赖某某借钱,一、两天内便会归还。2004年8、9月,他借给张某甲200万元,该款都是他自己的,后来张某甲归还一部分后,还欠150万元。从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前,他又陆续借了约300万元现金和约400万元承兑汇票给詹某某,这些款项中其中约500万元是他找别人借的,需要付利息的。而张某甲之前欠他150万元无法偿还,就拿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他,当时两套房共欠银行约350万元,正被查封,2015年5月他借款300多万元付清了银行尚欠贷款,再将房屋过户到他夫妻名下,他名下是705室,他妻子毛某某名下是309室,考虑到深圳市外地户口在本地一户只能买一套,于是他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他完全没有流动资金,每个月需支付利息几十万元,公司运转出现问题,每个月赚的钱扣除开支就全部用于支付利息,有时利息还不上只能找私人借款,这样欠债越来越多,需支付的利息也越来越多,公司的业务也没怎么去管,每天都是去追债以及被别人追债,公司经营状况越来越差,于是经常找人借钱。至2015年6月,他连本带息共欠赖某某580多万元,陆续还了300多万元后,经清算还欠赖某某本金250万元。2015年7月,他又多次找赖某某借款100多万元,陆续还了80万元。2015年8、9月份,赖某某催他还钱,同时也知道他把两套房屋做了抵押,他就和赖某某说,他将这两套房屋抵押给了周某某,但周某某没有钱还,所以已解除抵押。实际当时我欠吴高禄和汪善明两人共400多万元,而两人总催他还钱,所以他用两套房产做抵押找周某某借了330万元,还了200多万元给吴高禄和汪善明,自己账上留了几十万元用于付利息,这两套房屋仍抵押在周某某名下,另外他还对外欠款1000多万元,包括赖某某约350万元、赖某甲约300万元、彭某某140万元、吴某甲(音)75万元、王某某80万元、吴某乙25万元、魏某某20万元、李某某露120万元、黄某某11万元、谢某某20万元、另欠银行和信用卡130多万,他借钱主要用于做承兑汇票、买房和付利息等。2015年11月底,因为他欠了其他人1000多万元未还,詹某某连本带息欠他约860万元又要不回来,在此情况下,他想将抵押给周某某的两套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他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深蓝大道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福田区滨河大道卓越中心旁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支行申请贷款。当时建设银行回复说能批贷款480万元,工商银行回复能批贷款530万元,但要缴纳270万元保证金,这是农商银行的袁经理告诉他的。于是他就准备去筹保证金贷款,然后再将贷款偿还给债权人。他向周某某提出过解除房产抵押或者帮忙过桥,周某某当时同意了。于是找赖某某借钱,当时他对赖某某说用其两套房屋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贷到800万元,手续已办好,但需要270万元保证金,还差110万元,因此向赖某某借110万元,该款赖某某分两笔通过银行转账给他,借款约定按日利率1‰计息,他承诺最多用半个月,最快月底归还,最后本金加利息他还欠赖某某470万元(其中利息50万元),并承诺获得贷款后先还对方270万元,剩余200万元再缓缓。赖某某借给他110万元的当天,他把其中100万元转给了彭某某,让彭某某转了96万元给袁某某购买承兑汇票,还转了1.75万元给张某甲,一、两天后他把在袁某某手上购买的承兑汇票卖出后,就还了150万元给赖某甲。通过彭某某转钱,是因为他当时还欠彭某某钱,这样可以让彭某某看到他还在做业务,也有实力,希望对方安心,不要向他催钱催那么紧。该110万元他一开始是用于业务周转,后来就分多笔还了赖某甲约150万元。因为2015年11月中旬他向赖某甲提出借款300万元,赖某甲让他先还钱,才能再借给他。但他把150万元还给赖某甲后,赖某甲没有借300万元给他。他向赖某甲借300万元是准备去银行交纳保证金的,但他没有跟赖某甲说保证金的事情。因为没有凑足担保金,贷款没有成功。约定半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他没有偿还赖某某110万元的能力,且在这笔借款到期前,他把钱已还给了赖某甲。因此他一直缓住赖某某,并到处借钱,但没有借到钱还给赖某某。赖某某借给他110万元后,他骗赖某某将钱已交给银行。后来赖某某催他还钱,为稳住对方,他还将以前和保安区农商银行袁经理的对话手机截图,通过微信发给了赖某某。实际上这个手机截图内容与2015年11月他用房产在银行贷款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这样做只是为让赖某某相信他正在银行办理贷款。2015年12月初赖某某一直催他还钱,而他当时无钱可还,赖某某就要他拿房产抵押,而他两套房屋的房产证已抵押给周某某,实在没办法,他便在2015年12月26日拿了一本在深圳市华强北花200元找人办的假房产证给对方(做假房产证时,他提供了“心海伽蓝雅居蓝韵阁”705室房产证复印件,并让人将房产证的抵押人由周某某改为了彭某甲,另外还加了一条该房屋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并和赖某某约好第二天去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但当天他就和妻子毛某某去了泰国躲债,他告诉了毛某某去泰国的目的,毛某某也知道他欠赖某某钱,之后公司关门歇业至今。在泰国待了9天,期间债权人赖某甲、彭某某、吴高禄得知他陷入经济困境,均告诉他要去查封他的房屋,他同意了。之后他在返回深圳机场时被抓获。整个事情是他的过错。2015年清明节期间,他就知道借给詹某某的钱出了问题,因为詹某某欠了很多人钱,也很难还他,从2015年4月左右就没再支付过利息给他,他希望自己能熬过这段时间,就向赖某某、赖某甲、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借钱,并且在他们中间周旋,拆东墙补西墙,同时也用过假的房产证等一些手段骗他们,缓住他们,还去了泰国逃避这件事情。到后来他的资金窟窿越来越大,导致后来的局面,是他害了那些人。他在被公安抓获前没有了现金,都是在套用信用卡。他和妻子、公司拥有的财产只有詹某某欠他的860万元(其中本金690万元、利息170万元)、孙某某欠他的30万元,但该两人都没有出具书面债权凭证给他,另外就是还有两套房产,但至今都抵押在周某某名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两套房屋已抵押在其他债权人名下的真相,虚构其用该房屋向工商银行深圳支行抵押贷款需要交纳27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谎称贷款成功后用贷款向被害人赖某某偿还债务,骗取被害人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在向赖某某提出借110万元之前,他没有欺骗对方已将涉案两套房屋的抵押登记解除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过程中数次供述,他在向赖某某提出借款之前,告知了对方,因抵押权人周某某无钱归还,已解除两套涉案房屋抵押登记,该供述与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事后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和欺骗对方已将抵押贷款保证金交予银行的事实相印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1万元中介费委托深圳农商银行的袁某某向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办理抵押贷款,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同意贷款并要求交纳270万元抵押贷款保证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已证实其仅委托李某甲帮被告人张某某在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过抵押贷款,并未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该证言与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被告人张某某无贷款记录证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通过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抵押云贷”预审批的证明相印证,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向袁某某支付1万元,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亦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对詹某某享有800余万元债权,且在深圳有两套房产,具有清偿能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詹某某未向其出具任何债权凭证,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债权的存在,涉案房屋已抵押给他人,被告人张某某是否有清偿能力涉及挽回损失程度,并不影响先行诈骗行为的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110万元是单纯的民间借贷,被害人赖某某没有居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人张某某中途向被害人赖某某归还了之前的部分欠款,主观上也没有永久占有该110万元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于2015年5月资金链已出现问题,多次向赖某某、赖某甲、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借钱并支付利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中周旋。2015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当时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涉案两套房屋已抵押给他人的事实,虚构自己欲用该两套房屋向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抵押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向赖某某借款,并虚假承诺借款后半个月内归还,被害人赖某某基于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欺骗行为,误认为对方在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后将实现部分债权,而借款110万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该款后,立即将其用于汇票业务或归还他人欠款,在赖某某催款时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欺骗被害人赖某某正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随即逃亡国外躲债,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欺诈行为,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在获得诈骗款后,归还部分款项,往往是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不影响诈骗行为的认定,因此对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仍主动回国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申请法院向两位知情证人陈某某、彭某丙核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机场被侦查人员抓获,没有投案情节,且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申请调取两位证人证言,根据本案案情确无必要,且辩护人完全可自行收集该证人证言向法庭提供,因此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三、随案移送的苹果牌(黑色)、三星牌(金色)手机各一部发还给被告人张某某。上诉人张某某上诉提出:1、上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2、上诉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赖某某借款110万元作为保证金不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3、上诉人张某某有主动回国接受调查,应认定自首。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被骗取现金1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经本院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两套房屋已抵押在其他债权人名下的真相,虚构其用该房屋向工商银行深圳支行抵押贷款需要交纳27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谎称贷款成功后用贷款向被害人赖某某偿还债务,骗取被害人赖某某现金人民币1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其向被害人赖某某借款110万元作为保证金使用,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于2015年5月资金链已出现问题,多次向赖某某、赖某甲、彭某某、周某某等人借钱并支付利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从中周旋。2015年11月底,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当时无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涉案两套房屋已抵押给他人的事实,虚构自己欲用该两套房屋向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抵押贷款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向赖某某借款,并虚假承诺借款后半个月内归还,被害人赖某某基于张某某的上述欺骗行为,误认为对方在获得银行抵押贷款后将实现部分债权,而借款11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取得该款后,立即将其用于汇票业务或归还他人欠款。在赖某某催款时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欺骗被害人赖某某正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随即逃亡国外躲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赖某某110万元作为保证金的事实,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张某某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张某某提出其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张某某系在机场被侦查人员抓获,没有投案情节,且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对张某某提出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圣翔审 判 员  易 芳代理审判员  刘思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剑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