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金萍与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萍,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曾金萍,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北郊东养工区西班侧(过境公路肇庆学院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14678272。关于申请执行人曾金萍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曾金萍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曾金萍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金光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