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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字第8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字第82240号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里7号302号。法定代表人于颂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美枝,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凤英,住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凤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隆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镜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