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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凌敏与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敏,刘和琳,郑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00号原告:凌敏。被告:刘和琳。被告:郑卉。原告凌敏与被告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凌敏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敏撤诉。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