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凌敏与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敏,刘和琳,郑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5300号原告:凌敏。被告:刘和琳。被告:郑卉。原告凌敏与被告刘和琳、郑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凌敏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敏撤诉。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